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236号 2007-6-16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工作是总局贯彻“以票控税”思想,充分发挥一机多票推行成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此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到位。 二、根据总局一机多票推行和本次普通发票清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此次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清理,全省除以下列举的外,其余的一机多票企业(含主机共享企业)一律属清理范围之内。 1.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2.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3.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5.各类收购企业在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发票(凭证)。 三、凡经清理后的一机多票企业,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不得再开具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局将采取各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地要通过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等,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将此次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等尽早告知到每户一机多票企业,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动员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地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并于2007年7月6日下班前,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上报省局流转税处,放在“FTP://77.16.16.1/up/金税工程及发票/发票/上报普通发票清理总结”目录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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