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342号 2008-05-2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计提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发[2008]2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省局意见: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农夫山泉广州饮用水有限公司2007年度在规定限额(见浙地税发[2008]27号)内上交给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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