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函[2005]32号 2005-02-0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最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印花税的有关业务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经研究,市局现明确印花税如下业务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合同贴花的问题 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交纳。 二、[条款废止]关于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土地的租赁合同贴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的土地是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因此,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土地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交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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