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的通告 穗国税发[2009]357号 2009-11-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广州市将对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的原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12月18日业务终了时停止使用;自2009年12月21日起,启用国库“待报解车辆购置税专户”,施行车辆购置税直接缴入国库的征缴方式。 二、采用银联卡缴税的纳税人,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刷卡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采用转账缴税的单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同时,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户银行资料(包括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由纳税人回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自办理划缴税款当日起5个工作日后,凭加盖银行已收款印戳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申报大厅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采用现金缴税的纳税人,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国库支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纳税人自办理划缴税款的当天起5个工作日后,凭加盖银行已收款印戳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申报大厅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缴效率,方便纳税人快捷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建议纳税人尽量采用银联卡刷卡方式缴税。 六、广州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及代理银行(国库支库或经收处)包括: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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