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2]8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0
摘要:办理流程、资格认定、补缴费款、待遇处理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执行,并更新以下事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86号          2022-06-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一)5个特困行业

  1.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已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再申请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缓缴。

  (二)17个缓缴扩围行业

  1.适用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的、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2.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6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1.适用范围: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并且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实施期限: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6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企业划型:原则上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第二条“关于参保企业划型”的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办理流程和费款补缴

  办理流程、资格认定、补缴费款、待遇处理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执行,并更新以下事项:

  (一)简化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应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新申请缓缴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统一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新版)》(见附件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填写《疫情管控区域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见附件3),并且提供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门发布的列入中高风险区以及封控管控防范区的相关通告(公告);由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受理。

  (二)补缴费款时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5月底;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工伤保险费款,其中5个特困行业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4月底(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的,补缴时间相应顺延),17个缓缴扩围行业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6月底,中小微企业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1月底。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三、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对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可将补助范围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条件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一定时段同比下降达到一定比例的参保企业,时段和比例可由各地自行确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2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人社、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x

  2.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新版).docx

  3.疫情管控区域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docx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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