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15〕86号 2015-10-1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精神,切实转变财政支持发展政策方式,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有效期3年)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优化金融资源供给结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降低融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多种政策手段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充分调动直接融资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提升全社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突出重点领域,提高政策实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通过直接融资筹措建设资金;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优化供给结构,丰富融资方式。抢抓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契机,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针对直接融资的关键主体和薄弱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债权融资。 支持对象: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贴息、补贴。 支持标准: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上述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激励补助。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8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 对为我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综合考虑其年度挂牌展示、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激励补助。 对为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三)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 支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实施实体资产证券化的企业;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专项计划管理人。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按其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规模的0.0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机制。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加强业务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查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明确审核责任。申报企业(机构)按照资本市场类型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及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和四川证监局提交申报资料;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企业及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企业及提供服务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四川证监局提交申报资料。 (三)强化资金绩效。市、县政府应加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统筹协调力度。市、县可在省级补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本级补助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适时开展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报送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机构),财政厅将据实追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取消今后年度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