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8]55号 2008-3-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于2008年1月1日后用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一律按原消费税政策计算消费税抵扣税款;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规定计算消费税抵扣税款。 二、在《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照原消费税政策办理了2008年有关月度消费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对应月度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纳税人经清算,如需补缴消费税的,凭新编制月度消费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办理消费税补申报手续;如出现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月度消费税应纳税款中抵顶或办理退税。 三、各征管单位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对纳税人的政策业务辅导工作,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四、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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