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114号 2004-6-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将全国各地上报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进行了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校验过程中发现我省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质量和后期处理。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总局数据导入和比对的规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中,不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及代码、承运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项目及金额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缺项。 (二)发票栏目中"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是指承运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及代码。 (三)有关数据的使用规范 1、主管地税机关代码必须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机关代码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代码表》)中所列7位代码填写、录入,不得擅自变动。 各地使用的机构代码与《代码表》中所列代码不一致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因机构调整涉及机构代码变化或新增的,在使用前必须上报省局批准。 2、纳税人、税务机关名称长度不超过80字节。 3、承运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受票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长度必须为15或18位。 4、发票号码不得为空。 5、开票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6、开票金额不得空缺或非数字。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印制、保管、发放和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全面落实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责任制,要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货物运输发票。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征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货物运输发票的使用、数据采集、汇总和传输等环节的管理,积极开展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及其清单采集、录入等环节的辅导,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一律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市、县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必须严把数据采集质量关,加强审核。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数据(包括废票),一律不得进入系统。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错误,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四、省局已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作为全省地税系统的重点工作,并纳入规范化考核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切实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 附件:《江苏省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代码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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