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87号 1994-6-22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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