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251号 1999-10-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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