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25号 1998-07-2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请示》(芜地税[1998]8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不能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可停止供应其发票,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可视同偷税进行处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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