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03号 2001-10-3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税负,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南省委、省政府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精神制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个人从基层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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