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及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2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不包括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办理的试点纳税人)符合106号文附件3规定的减征、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条件的,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审批或者备案资料(详见附件1、附件2),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1]1号)的规定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符合106号文附件4第七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以及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要求按次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清单》(附件3)电子数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1号)执行。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其他事项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报批类) 2.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备案类)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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