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应用电子证照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50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落实电子证照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的共享应用。目前,使用相关电子证照证明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基本条件已具备,现就做好相关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照类型 在2020年已应用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基础上,拓展至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使用的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五类常用电子证照证明(目前仅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单位)。 二、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需要提交上述证照证明纸质材料的所有业务事项类型。 三、操作方式 在申请办理需要提交使用上述五类证照证明纸质材料的业务时,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录入相应的证照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单位名称后,即可由系统自动调取相关证照证明PDF信息和照面基本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的纸质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应用电子证照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是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宣传培训,积极引导申请人使用电子证照证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 各级登记机关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业务联系人:高青松,联系电话:0531-51792112 技术联系人:高彦钊,联系电话:0531-5179234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