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51刑初514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95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暂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在上海A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洪某2(已判刑)的指令,传递开票金额、回款账号等信息,让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为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34,114.33元,上述发票均已计入成本。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虚开发票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庭审阶段预缴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营业执照、合同、董事声明、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付款申请单-非贸易类、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微信截图,证人沈某、林某、李某、洪某1来、洪某2、戴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等,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中,被告人杨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敏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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