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 吉地税函[2003]68号 2003-6-2 吉林省烹饪协会: 贵会来文收悉,关于三项收费的减免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5]第33号及省财政厅、省残联[1997]第93号文件规定:防洪基金的减免应报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物价调节基金的减免应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批;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减免报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审批。因我局是这三项基金的代征部门,所以没有减免权,请贵会按照文件规定,将减免文件包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我局备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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