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有些客户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按时交款,因此,我公司依合同规定向客户收取了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请问这笔违约金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还是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房款总价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可以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2]40号)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所以,贵公司依合同规定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房款总价缴纳营业税费,同时期末应并入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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