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jroy@qq.com,或邮寄至:吉安市吉州大道26号吉安市税务局,邮编343000。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725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618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73元/月。以上两项税前扣除标准自202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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