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南府办发[2020]6号 2020-4-15 税屋提示——依据黔南府办发[2021]9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有关部门: 《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精神,加快我州平台经济发展,结合《黔南州支持大数据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黔南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形成平台产业生态,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加大优质平台企业引进力度。 1.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高速传输、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规模以下平台企业培育力度。 2.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社会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3.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每年60%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 (三)加大规模以上平台企业扶持力度。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积极配合新增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5.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20%、30%、40%作为企业奖励。 (四)加大特色平台企业发展力度。 6.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电商平台类企业,实现黔南州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在黔南州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8.对金融结算平台类企业,在黔南州建立本地化金融结算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9.对文化创意平台类企业,按照企业云资源租用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0.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平台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州政策的优先支持。 11.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州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2.上述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子女按照学校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三、兑现流程 对符合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一年一兑付”的奖励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印发通知。每年一季度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大数据局)印发政策申报通知。 (二)申报初审。平台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初审,并报州级复审。 (三)复审评定。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报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评定。 (四)公示兑现。评定结果在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并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除本措施第11条由州级全额兑现外,本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资金,由州、县(市、区)按2:8的比例进行兑现。州级资金纳入黔南州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做好相应资金配套。 (二)本措施如与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三)原则上获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能将注册地迁出黔南州。 (四)本措施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对该措施另行调整。 (五)本措施由州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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