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1994-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和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亏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税法规定,本办法所用“亏损”、“所得”两概念,不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亏损额”和“利润额”,而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亏损额”和“所得额”。 三、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下列纳税人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盈亏,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五、弥补亏损的方法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六、纳税人弥补亏损的审核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实亏损数额后方能按规定弥补。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每个亏损年度都要如实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审核纳税人亏损金额。同时,填列《纳税人亏损审核表》。对经审核确认的纳税人亏损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要分年度建立台帐备查。 3.纳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盈利后,在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要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核准表》,连同本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过的《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 七、核准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权限 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纳税人弥补亏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准;地、市属及其以上纳税人弥补亏损,按纳税人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地方税务局核准。 八、对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纳税人亏损金额,在以后盈利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得扣除。 九、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度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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