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1994]财税字第8号 1994-03-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条法规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31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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