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价费字[1992]400号 1992-8-4 税屋提示——依据财规[2000]47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中发[1985]6号《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你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收费由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你院的各类培训收费,按照培训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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