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84号 2007-5-30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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