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征[1997]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07
摘要:摸清情况,抓住重点。备单位要结合近期的业务考核准备工作和有关个体私营业户建情况的统计(另文下发),确认各类应建帐户数,把建帐的重点放在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户和个体大户上,做到统筹规划、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突出重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7]9号               1997-08-07


各直属局、区局(发至科、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摸清情况,抓住重点。备单位要结合近期的业务考核准备工作和有关个体私营业户建情况的统计(另文下发),确认各类应建帐户数,把建帐的重点放在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户和个体大户上,做到统筹规划、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突出重点。

  二、工作措施:

  1、 市局近期将同厦门税务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培训班,备单位要根据确定的建帐对象,积极组织纳税人参加培训。各单位管征的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户, 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要全部建立复式帐,改为实行查帐征收。

  3、对未按要求建帐的纳税人, 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改正的,按《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定期定额户管理:

  1、1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户, 须有经直属局、区局税务机关同意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书面审批手续。

  2、巩固原有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销货登记簿并保存有关纳税资料的管理工作。

  3、 在核定期内的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实际销售额高于税每机关核定的未开具发累部分的定额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申报调整的,按偷税处理。

  四、各局要对所确定的应建帐而未建帐户数进行具体工作布置,要有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并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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