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0]299号 2000-07-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免税的规定暂按京财农[1998]1272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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