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410号 2005-12-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范围。家禽加工企业及冷藏冷冻企业不论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的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二、申请审批流程。比照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三)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的增值税可合并为一个所属期办理。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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