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用资源税收的深度研究和国际借鉴与战略选择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人口的增长而变得日趋严重。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一些高能耗...

  (一)社会、经济、法律环境已基本具备。我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不断扩展和不断加强的过程,而完备的市场体系是资源税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原因就在于完备的市场体系使得价格信号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具有越来越充分的刺激作用。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资源税收手段的行为激励作用就有可能发挥作用。同时我国现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立法和执法的机构和程序也都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协调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增添有关资源税收立法的条款,是极为可能的。
  (二)公共财政功能基本健全。目前,我国政府的公共财政基本实现了资金的配置、分配和稳定的功能。1994年开始的财税改革取得了成功,适合于市场经济的税制已基本建立,税收作为主要的财政工具,宏观调控作用在不断增强。政府通过调整税率,改变公共支出和税种的组成,已经能够影响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和经济增长。在这种前提下,资源税收有可能影响并改变不同环境影响下生产活动的产出水平。
  (三)资源税制的社会可接受性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并支持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改善环境,公众的环境素质和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普遍有了提高。同时,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所得税等与普通民众密切联系的税收在税收结构中比例的不断增大,使得税收逐渐深入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并逐步被普通百姓接受。资源环境意识和税收意识的不断提高,为资源税收的成功实施并发挥刺激作用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但是,由于资源环境服务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以及税收所具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在资源税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对资源税的社会公平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其社会可接受程度。
  (四)必要的机构设置。综合资源税收的实施需要税务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的协同努力。过去20多年中,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现有的资源政策方面,已经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可为资源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借鉴。同时,现有税务部门较为完善的机构设置和强大功能,将保证综合资源税收的征收能够顺利执行。
  (五)外部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的转制改制,企业对市场信号日趋灵敏,更加注重降低所有成本,逐步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企业可以通过“绿色”产品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因为在现阶段,价格竞争已经不是影响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唯一的因素。

  五、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当前,为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响应中央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建立循环经济各项工作以及结合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今后的利用资源税收方面需要注重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工作要进行长远规划。市场转换是一个长远的问题,因此税收激励政策的制定和评估也要从长远的角度进行规划。税收政策在促进有效资源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并进行长远规划的过程中,要重点考虑市场对高效产品的长期接受能力、税收激励水平如何随时间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等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政策环境下,既要对不可再生能源尽快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如开征燃油税、环境税和新鲜材料税等,又要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改革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体现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允许这部分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 10%抵扣进项税。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废橡胶利用产品给予免征所得税。这样必将对企业的废物回收和利用发挥激励作用。为鼓励全社会投资环境产业,需出台环境保护投资优惠政策,扶持环境产业的发展: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消费税和关税;对已实行环境标志制度而未获环境标志的产品征收产品污染税;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试点建立中国绿色银行,绿色银行可办成股份制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个人均可拥有一定的股份,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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