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及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发[2006]265号 2006-09-29 税屋提示——依据依据京国税发[200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废止。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应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政策调整宣传,合理安排出口合同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情况及《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一同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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