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6]467号 2006-11-1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新申报表已经能够满足税务机关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工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及非货币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等四项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简化纳税人的报备工作,经研究,现将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凡发生上述四项报备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在申报纳税时按有关规定填报相应申报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其他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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