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财税法规集锦 一、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通知》对: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分别做出了详细解释。 二、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目录》中对八大类50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和适用范围做出详细描述。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2008年8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六、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通知》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七、2008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小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降低,大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提高。此次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具体政策为: 1.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2.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3.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八、2008年8月11日,财政部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476号)。 《通知》明确,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将这笔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批复》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2008年8月4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对于灾后重建所需进口物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十一、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 《通知》明确: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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