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底,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所有的飞天大厦(以下简称大厦)工程基本完成,大厦的造价约3亿元,大厦的经营及管理已经开始,A集团成立B公司(以下简称B)专门负责大厦的经营。结合大厦的位置、规模、功能等因素,A估算大厦年度收入约5000万元。A与B协商,主要内容为“A决定在10年内收回大厦的大部分投资,每年A需要从B获取纯收益(交纳流转税后)3000万元,经营期限20年”,意见达成一致,并拟签订的合同。为了实现A获取纯收益3000万元,实务中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而考虑到税负情况,对各个经营方案税收筹划非常重要。因A与B是利益相关者,税收筹划的原则应是台法的前提下,使整体税负最小,税后现金净流量最大。 —、大厦经营各税收筹划方案的对比 方案二:A与B签订租赁协议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190.92万元,合计净收益1059.0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559.0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1230.06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135.46万元。 方案三:大厦产权过户给B,大厦由B经营 本方案A和B合计净收益4104.7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854.7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52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2081.42万元。由于契税在第一年初缴纳,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137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931.42万元。 方案四:A与B签订经营协议 A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每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站在A角度考虑,大厦折旧并没有导致集团整体利益损失。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957.80万元,合计净收益4292.2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792.2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763.71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669.10万元。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上述操作存在上缴收益性质认定的涉税风险,A因让渡大厦经营权而获取固定收益,依据经营合同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租赁业,每年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165万元(3000×5.5%),20年营业税及附加现值为1749.59万元。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5513.30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1418.70万元。 从依法纳税的角度看,确定合理的纳税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大厦产权属于A,经营收入也归入A,则大厦的折旧税前扣除就无庸质疑了。 二、税收筹划结论分析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