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该如何妥善安排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梁亚丽 人气: 时间:2022-08-03
摘要:务公司必须在注册成本等方面满足条件,申请《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并且建议A公司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劳务派遣服务。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化管理已经深入人心,为了能够有效地提升规模效应,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拨,劳务派遣行为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以A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某企业集团主要从事手机零配件的制造和研发业务,集团范围内包含ABCD四家公司,其中A公司是BCD的母公司,主要负责BCD的人力、行政及市场对接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人员招聘及统一调配,BCD三家公司分别位于北京、深圳和重庆,主要为华北、华东和西部区域生产手机零配件。集团内部所有人员均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A公司根据各公司需求统一调拨。A公司与BCD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开具对应发票。因业务需求量较大,为了寻求优质资源,避免周期性人员短缺,A公司除了自主发布招聘信息外,BCD公司也向外部劳务公司E采购劳务外包服务。

  令A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劳务公司因虚开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但用人渠道减少,连过往取得的发票也被列入异常抵扣凭证。

  今日我们主要讨论A公司提供及接受劳务外包业务的业务模式以及涉税风险。

  业务实质

  劳务派遣

  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分离。派遣公司A和派遣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BCD公司和派遣人员之间是用工关系,派遣公司A和用工单位BCD公司之间是协议关系,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BCD公司直接管理。

  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BCD公司和承包单位E公司之间是劳务外包服务关系,承包单位E公司与劳动人员既是劳动关系也是用工关系,发包单位BCD公司和劳动人员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结算方式

  劳务派遣

  派遣公司A按照协议约定向用工单位BCD公司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按照提供的人员数量进行结算。

  劳务外包

  承包单位E公司需要按照约定完成发包单位BCD公司约定的工作量,最终按照工作量或者项目数进行结算。

  资质条件

  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法》和《劳务派遣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劳务公司必须在注册成本等方面满足条件,申请《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并且建议A公司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外包

  提供经劳务服务,除特定行业比如部分建筑劳务等需要资质要求外,一般的劳务服务不需要申请相关资质。

  用工数量限制

  劳务派遣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的数量。

  劳务外包

  不存在相关限制。只是一般情况下,劳务外包只是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进行外包。

  增值税

  劳务派遣

  因为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式,鉴于劳务派遣单位主要为人工成本,进项税额较少,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但是代BCD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五险一金等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普票。

  劳务外包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的不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本案例中提供手机零件制造等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若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是建筑劳务外包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

  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

  A公司:对于向BCD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应以从BCD公司取得的全部金额计入收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醒A公司注意,A公司与BCD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交易,那么收入确认是否合理,也是双方需要关注的问题。

  BCD公司:以从A公司取得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劳务外包

  因为劳务外包业务对应的主体为BCD公司和E公司,BCD公司以E公司开具的劳务外包服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

  A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提供方,与劳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劳务外包

  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E公司,因此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由E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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