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日某房地产公司需要一批地砖,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并运送。我公司采购价为10万元,运费为3万元。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开具运输发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问题所述情形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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