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提供运输业务并销售货物如何纳税?

来源:税屋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1-05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日某房地产公司需要一批地砖,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并运送。我公司采购价为10万元,运费为3万元。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开具运输发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日某房地产公司需要一批地砖,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并运送。我公司采购价为10万元,运费为3万元。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开具运输发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问题所述情形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