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1-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增值税(消费税)委托代征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对于已经签订2011年度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应补签2011年度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二、[条款废止]受托方应为代征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不得自行领购普通发票。 受托方不得向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受托方应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及衔头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专业市场开票软件”)。 四、受托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中选取相应的销货方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等。 五、[条款废止]受托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按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的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 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方的申报范围。 六、每月初,受托方应通过深圳国税网站及时下载更新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信息,使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生成委托代征纳税申报表,并通过深圳国税网站上报税务机关。 七、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可由受托方统一代办,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可由受托方通过深圳国税网站“委托代征清单维护”页面进行管理。对于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受托方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税务登记事宜。 八、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原则上应归属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税源管理科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应定期了解受托方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经营变动情况,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专业市场工商户信息维护功能)管理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委托代征关系的变更。 九、受托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和开具普通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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