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贸出口企业,2011年签订一笔出口产品CIF条款的合同,总货款包括国外代理的佣金、货款、海运费和保险费。合同中表明了佣金的条款和金额,而且也有国外代理的佣金形式发票,请问上述佣金是否可以抵扣主营业务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四条规定,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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