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山企业将自己的矿井及其附属设施全部资产统一作价1000万元一并转让,其转让资产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地面建筑物等转让价为800万元,同时又有机器设备等售价为200万元(原值为500万元)这种情形如何缴税呢? 旧法规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缴纳营业税时,其适用的税率是5%.如果固定资产分开缴纳增值税,则按照原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税,不超过原值的则不纳税。原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按照上例计算,如果分开纳税,上述矿山企业其销售机器设备等销售额为200万元,没有超过原值500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纳税人是将动产和不动产“一并销售”,所以,按国税函[1997]556号文件和国税函[2007]1018号文件规定,其机器设备销售额200万元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万元。 新公告明确相关税务处理 仍按上例,如该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机器设备原值为500万元(已折旧完毕),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转让时,尽管其销售额为200万元,但按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应依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29.06万元[200÷(1+17%)×17%].但如按国税函[1997]556号文件和国税函[2007]1018号文件规定,该部分资产销售只缴纳营业税10万元。 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重新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一并销售”的固定资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9.06万元。 该公告同时废止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