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局关于调整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6]400号 1996-11-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转报贵池市人民政府要求调整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的报告》(池地税字[1996]第61号)收悉。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贵池市市区的土地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3.00元:二等土地2.40元;三等土地1.60元;四等土地1.00元。 2、殷汇等八个建制镇的土地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平均为1.00元。同时,对较大的镇,应根据其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两个以上等级。 新的适用税额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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