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前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第十八条 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及所属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国际结算和外汇服务业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县(市、区)引进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我区在农村设立的村镇银行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业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二十三条 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第二十四条 对获国家批准或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产业基地,通过自治区设立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视其规模对产业基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补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免收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安装和使用价格实行监管并给予优惠,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对进入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的企业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减免政策;企业需要社会中介服务的,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支持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对于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 实行标准厂房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免收工程报建费(人防费、劳保费除外)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国内高层次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 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创业若干规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暂行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实施“国内引才312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人才,两年内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现有职称、资历、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的限制。 第三十条 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允许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中介直接引荐我区以外的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自治区鼓励类的“五优一新”等重大产业项目并最终促成落地,年度到位资金超过1亿元的,可享受最低5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数额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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