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2]9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第三十三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十五条 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年度中预留15%,专项用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鼓励企业开发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凡招商引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享受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凡是引进符合国家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全区及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优势产业集聚或者产业带延伸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引进项目资金到位率高、项目投资强度大并获得自治区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给予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可以依法进行扩区调位,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第五章 其他服务性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四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及行业2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四十一条 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截止日期按2011年12月31日计算),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和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环保规定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在我区投资超过5亿元的投资商给予交通出行方面的优惠待遇;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投资商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给予投资商一定的荣誉。

  第四十四条 宁夏广电总台、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在开辟专栏刊登招商引资政策、本地企业、产品信息时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认为相关单位收费有疑问的,可向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设在自治区招商局)投诉,对相关单位的投诉及查处结果列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以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办理完毕的优惠事项,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8]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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