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规[2009]2号 2009-07-07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管理的方式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在管理方式上,原则上实行备案类管理。备案管理包括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具体方式。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实行报批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按退税程序及要求办理。 二、备案类优惠管理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部分收入不征税等税收优惠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其它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均采取事先备案方式。 (一)事先备案类程序及要求 1.提请备案 符合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执行备案类优惠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对应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提请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1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 2.提请备案时间 纳税人享受当年度税收优惠,应当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提请备案。 3.备案资料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基本资料和具体资料。每项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资料见附件一。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书》(见附件三),列明备案依据、范围等; (2)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4)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超过1年以上的备案事项)。 4.备案机关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局可结合实际确定备案受理部门,制定备案工作规程。 5.符合性审核 备案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形式的法定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备案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补正优惠资料告知书》(见附件四),与备案资料一并交还纳税人。 6.登记备案 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五)送达纳税人执行。对经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7.年度申报 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事项享受税收优惠,并据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事后备案类程序及要求 1.提请备案 符合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备案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间。 3.备案资料 各项税收优惠所需提交的备案资料见附件一。 4.备案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备案。各县(市、区)局可结合实际确定备案受理部门,制定备案工作规程。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三、报批类优惠管理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报批管理。 (一)报批受理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减免税资料补正告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 (二)报批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 4.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见附件二);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性审核 审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四)审批期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县区级20个工作日内,市州级3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批权限 按照报批类优惠规定的权限审批(见附件二)。 (六)文书要求 执行报批类优惠政策使用文书统一按鄂地税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样式。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税收优惠项目类别、依据、金额。辅导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年度申报表并及时、准确地录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 各市、州地税局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局(税政二处)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对税收优惠政策报批、备案资料及后续管理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以备案管理为主,报批管理为辅,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由于备案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基层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报批类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实行管理,不得违规扩大报批类税收优惠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指导并对政策执行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如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没有特别规定,均按事先备案类管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意见,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6 1.备案类优惠政策及附报资料 2.报批类优惠政策及附报资料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书 4.补正优惠资料告知书 5.税务事项通知书 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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