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减免税后还要及时纳税申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2
摘要:为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国家及地方在税收方面提供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不少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减免税申请。但是,在通过相应减免税审批手续后,部分纳税人就以为不需要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 1...

为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国家及地方在税收方面提供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不少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减免税申请。但是,在通过相应减免税审批手续后,部分纳税人就以为不需要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仍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公司,即使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也要按规定进行相应税种的纳税申报,尤其注意的是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业户,必须按期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附加税费。

企业申请减免税是否受纳税期限限制
问题——   
我公司为河北省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于2011年7月申请2010年10月至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宜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过期?

解答——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两次缴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应税申报还是减、免税申报,均应在规定征期内进行。

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定税后每月是否还要申报纳税

中山日报                                                                        2004年8月11日

问:我店铺主营印花材料,国税部门对我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后,我店每月是否还需要交报表申报纳税?

答:为简化纳税手续,降低纳税成本和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我局现对个体“双定”户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各“双定”户在每年1月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报送一份纸质的上年度《中山市“双定”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所以,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你是不需要每月到税务机关填交申报表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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