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10-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具有规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和填票人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作结报缴销凭证;报查联由地方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基本联次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 第七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全省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所辖区域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 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纳税服务机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局等)代行部分税收票证管理职责,但必须加强票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证种类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缴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单种面额最大不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税收电子缴款书》必须包含税收票证基本要素和税款入库信息。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四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本凭证仅作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作为税收结算依据。 纳税人使用电子划款方式购买印花税票的,只能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不得给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和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地方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对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七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以及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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