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03 税屋提示——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3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部分废止。 4.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1月04日起,第四条“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的规定废止。
一、我省从事“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 羽绒生产”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三、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部分废止]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河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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