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发票落款时间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3-31
一、2014年4月1日起印制的广西地税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落款时间。 二、纳税人已领取印有“年月日"落款时间的(2012版)定额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在开具时可不用填写此项落款时间。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 1.公告起草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九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全国范围内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新定额发票与旧的有什么不同? 答:2014年4月1日起印制的新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而原来的通用定额发票上印有“年月日”。 3.新定额发票启用后,旧的定额发票还能不能使用?如能继续使用,那么纳税人在开具时是否需要填上“年月日”时间? 答:新定额发票启用后,对于纳税人已经领取的印有“年月日”落款时间的定额发票(2012版)仍能继续使用。纳税人在开具时可以不填“年月日”时间。 4.税务机关出于什么考虑取消定额发票上的“年月日”时间? 答:主要是考虑到定额发票上的“年月日”时间由纳税人手工填写,既不规范也不方便,而且该时间常常被误当作“开票日期”,容易引起争议,为了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自治区地税局决定新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落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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