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企业报送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国便函[2014]16号 2014-09-29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下称38号公告)要求,符合38号公告第一条所述情形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下称《报告表》)。现就《报告表》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企业范围 根据38号公告第一条,由我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下三类居民企业均应填报《报告表》: (一)在2014年9月1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含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下同)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0%; (二)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小于10%改变为等于或大于10%; (三)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大于或等于10%改变为小于10%。 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数量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确认。 在计算上述间接持股比例时,持股链层级没有限制,各种层级的持股链均应计入。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报告信息的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报告表》,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已完整、准确的填写报告人信息; (二)是否已填写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和外国企业股份变动信息; (三)填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是否已分别在第四点报告人声明的“报告人签名”和“经办人”位置签名; (四)填报企业是否已加盖公章。 纳税人未按上述要求填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告知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纳税人已按上述要求填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受理。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符合38号公告第一条所述情形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地税机关盖章后交回纳税人。 纳税人未取得《报告表》格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协助企业获取表格或指引企业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的“下载专区”下载表格。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报告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二)企业未按照公告规定报送《报告表》,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附件:《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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