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购不缴纳关税就是走私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尚淑莉 人气: 时间:2014-11-22
摘要:  不管是微博微信上,还是在淘宝上,代购的广告都在泛滥刷屏。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代购群体已经达到10万人之多...

  不管是微博微信上,还是在淘宝上,代购的广告都在泛滥刷屏。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代购群体已经达到10万人之多。这些代购的商家到底是以怎样的方式把商品带到国内?这其中会不会有违法行为呢?假如你有搞代购的朋友,请务必提醒他们,如果不缴纳关税,境外代购就是走私。昨天上午,一个关于导游代购涉嫌走私的案件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导游代购捞金,逃税40余万
  被告人姜某今年36岁,浙江桐庐县人,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出境领队。被告人傅某29岁,河南县光山县人。2009年9月,两人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全球购”的网店,主卖化妆品。

  由于姜某是出境游领队,经常带团出国。利用职务之便,她多次在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并在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而傅某主要负责的是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但她于2012年11月、12月两次也从境外免税店采购过化妆品,同样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

  据统计,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姜某、傅某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89万余元。

  从韩国返回杭州时,当场被查
  2013年3月17日,姜某携带大量在境外免税店采购的化妆品乘坐国际航班从韩国返回杭州,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通关时被当场查获。

  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黑色行李箱1个、各类品牌化妆品597件和白色iPhone手机1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傅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逃避海关监督,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走私各类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由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2014年11月21日,两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如不缴关税,境外代购就是走私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因代购被判刑案件。去年9月,离职空姐李某因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代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网店销售,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

  记者了解到,不是所有的代购都违法。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偷逃关税,根据相关法规,偷逃关税达到人民币5万以上,才构成刑法上的走私普通物品罪。

  而对于什么样的入境物品应当征收关税,相关法规也有明文规定。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逃税额少于5万会有行政处罚;逃税额达5万,即为走私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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