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安排 所有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均以纸质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税款抵扣管理 为统一政策执行尺度,《公告》明确以外购应税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并以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依据,确定计算可抵扣税款,即: 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调整前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 同时,《公告》进一步强调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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