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2014-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本公告附件2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下载:1-2 1.[部分废止]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附件废止]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后的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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