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4]269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1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宁波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单(参考格式见附表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但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5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市级差旅费开支标准之内,抓紧制订相应执行标准,并将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08]1006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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