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11-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应档次内从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本条所称立功表现,是指检举他人涉税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统称“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处罚裁量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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